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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管理博客

信以处世,诚以待客,学以勤奋,精以待业,求真务实。---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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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倡导法治与道德观念, 以及现代良知信念, 弘杨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作为法律高级研究员、管理调研员注重提升素养, 经长期多元化法律与管理研究及丰富实践经验的积累, 练达了深邃洞察力和系统的逻辑思维应变能力, 加之现代公司治理功底, 纷繁的社会阅历和人脉资源,精湛的诉讼实战技巧, 独特的谈判/公关/协调/组织及条理清晰的写作技能,磨砺了承担企业总法律顾问、高级管理顾问,承担疑难复杂案件与公司卓越管理/风险防控/运营规范所应具备专家级综合素质,仅以高度敬业精神,娴熟为企业和朋友提供专家级服务。

连带责任保证的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2015-05-20 11:07:22|  分类: ★借贷/债权/担保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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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担保法实施后,有关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效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特向贵报咨询: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请问,依前款规定,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了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则债权人向该连带责任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是否从主张之日起为二年?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华洋同志:来信提出的问题,目前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据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则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定的方式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责。即债权人的权利就消灭了,债权人不仅丧失了胜诉权,而且也无权再起诉保证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第二款都是对除斥期间的规定。除斥期间与诉讼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债权人在一般责任保证期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那么,
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呢?
因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出要求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故依据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和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原则,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了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则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人向该连带责任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从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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